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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柏。被执行人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经营者姚瑶,女。申请执行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8750元。案件受理费7928元,减半收取3964元,由被告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市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71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4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名称及企业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周氏健身服务狮山加盟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16971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虎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杭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