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林军、李建伟、张强、高志强、高鹏、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军,李建伟,张强,高志强,高鹏,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86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林军,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建伟,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强,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志强,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鹏,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飞,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军、李建伟、张强、高志强、高鹏、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六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六被告住所地仍不能确定。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六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麻建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