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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铁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铁岩,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抓获),于2016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从辽宁省康平监狱解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岩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君、书记员范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铁岩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0-5号A座402室沈阳市华邦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张某的辽A×××××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95500元),约定租期为20天,并交付抵押金人民币8000元和租金人民币5200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铁岩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宝力镇,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冒充车主将辽A×××××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出售给被害人费某,骗取被害人费某人民币75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铁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侦破报告,证人张某、傅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铁岩的供述,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皇姑区价格认定结论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伪造的假身份证复印件和假机动车登记证书,情况说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铁岩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此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此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铁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之前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张铁岩退赔被害人费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代理审判员  王少勃人民陪审员  吕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肇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