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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雪华与毛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雪华,毛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36号原告:代雪华,女,1978年0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毛晓青,女,1964年0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雪华诉被告毛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雪华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雪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雪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原告代雪华已预交),由原告代雪华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