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乌永祥与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永祥,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182号原告乌永祥,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程远。委托代理人张兆雄,男。原告乌永祥诉被告上海银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乌永祥负担。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