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铨裕、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铨裕,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铨裕,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铨裕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铨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铨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铨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谢 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婕(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