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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崇义诉上海园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上海园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义,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素华,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许素华、王文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义(系许素华之夫,王文昊之父),身份情况详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园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50号211室。法定代表人:姚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园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崇义、许素华、王文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杨斯空审判员 郑卫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