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金秀与罗细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秀,罗细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97号原告:谢金秀,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细堂,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原告谢金秀与被告罗细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谢金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谢金秀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