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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金秀与罗细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秀,罗细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97号原告:谢金秀,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细堂,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原告谢金秀与被告罗细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谢金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谢金秀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