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军申请执行沙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沙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XX村。被执行人沙洪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前XX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