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传举与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举,马腾飞,濉溪县刘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传举,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马腾飞,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濉溪县刘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朱金峰,该公司总经理。杨传举申请执行马腾飞、濉溪县刘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