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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晓静与李香臣、梁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静,李香臣,梁振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61号原告:赵晓静。被告:李香臣。被告:梁振涛。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告赵晓静与被告李香臣、梁振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赵晓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冠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