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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456号原告:张江涛,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秦伟,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江涛与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856元,由原告张江涛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