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456号原告:张江涛,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秦伟,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江涛与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856元,由原告张江涛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