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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严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严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3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68号。负责人:徐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炳,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严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