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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因与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金义,吴凤英,牛柱,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吴新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金义,男,经常居住地汤原县团结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凤英,女,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柱,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卫华,女,住双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宇航,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凤云,女,住汤原县。一审被告:吴新军,男,经常居住地汤原县团结路。再审申请人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因与被申请人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汤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牛金义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黑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牛金义等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请求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金义、吴凤英、牛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王云礼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