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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森军、杜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33号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森军、杜振刚: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森军、杜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作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3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森军、杜振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森军、杜振刚于2016年10月27日给付申请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000元(含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6元。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森军、杜振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森军、杜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