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民初313号原告:陈某,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任某,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原、被告名下在小林华侨城、金银商都的房产共11套。分割方案为要求金都城A座31号、C座72号归原告所有,其余房产在被告名下的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名下的归原告所有;3、一昌物业代理服务部由被告经营,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4、分割原、被告名下房产的租金,以每年收入16万元计算5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的租金即16万元;5、被告双倍补偿拖欠原告的生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名男孩。被告之后经济变好后变心。原告一直被蒙在鼓里。之后原、被告订立了家庭协议。原告在市区租房、看病、休养。期间,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原、被告分居已经有5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常拖欠原告生活费,已有数月未付或少付。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信息;2、2010年、2011年收入明细单;3、2010年刷卡记录清单;4、还款计划表(银行)复印件;5、房屋买卖协议说明(尾款);6、借款借据(贷款收据);7、贷款存折复印件;8、儿子陈达凌字据;9、家庭协议;10、房地产买卖合同(贷户名华丽英);11、被告贷款说明字据;12、房屋买卖协议;13、夫妻关系证明。被告辩称:1、家庭协议是原告自己写好让被告及小孩签名的。2、原告自小体弱多病,因家庭地址距医院较远、环境不好,为原告就医方便,就让原告到市区租房。等被告退休了也可能到市区与原告生活。原告不懂管理、不懂经营,不同意分割房产。现欠有贷款及外债,被告再辛苦几年债务还清了就可以退休,到时就可以去照顾原告了。被告一直对原告不离不弃。3、原、被告认识当时原告28岁,被告19岁。因被告年纪小、原告父亲病逝等,双方到××××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不久原告得重病,但被告坚持下来,不离不弃。这20多年,原、被告一直是无性婚姻。被告一直体谅、善待原告,维系婚姻家庭,让原告养老有保障。自结婚以来,家庭的大小事务均由被告一人打理。小到买菜做饭,大到赚钱贷款,都是靠被告一人支撑。4、原告多次上门找租客麻烦或电话骚扰租客的行为也违反了家庭协议。5、原、被告从认识至今已40年,一路走来风风雨雨。家中有这么多房都是靠被告勤劳节俭、吃苦耐劳打拼来的。现在小孩已经成某,小孩及儿媳妇孝顺,生活有盼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发函至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政务中心民政窗口调查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向本院回复一份结婚申请书,载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申请结婚,经审查同意办理结婚手续,并于××××年××月××日发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庭审中称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还可以。2000年,原、被告因购房入户来到珠海生活。两人到珠海后于2005年左右开始做物业代理生意,一直至今。之后,两人陆续购买了十余套房屋。原、被告双方均不享受社保退休待遇。被告靠经营珠海市金湾区一昌物业代理服务部的收入为生活来源。原告靠被告每月支付的生活费为生活来源。2011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家庭协议,约定由被告单独管理物业代理的生意,原告不参加分配收入、不承担债务,房屋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生活费。之后,原告自2012年起独自在市区租房生活。原告称是因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被告尊重而离开,被告称是因原告身体较差为治病而搬离。原、被告又称自分居后双方不常来往。原告因“被告隐瞒收入,被告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开始感到失望,之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增加了感情破裂”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四十年,所生育的小孩早已成年、成某。原、被告自称“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还可以”。可见,双方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自2000年迁至珠海生活后艰苦创业、积累财富,购买了多套房产,家庭经济环境日渐宽裕。2011年年底,原、被告通过签订家庭协议,对家庭经营及收入情况等进行了约定。虽然原告确已独自在市区生活5年,但是这期间亦仅靠被告一人经营物业代理、仅靠被告一人赚取生活来源。被告按家庭协议约定以其经营所得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的行为是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外情、没有家庭暴力、没有吸毒赌博等情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考虑,亦未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另一方面,本院认为,夫妻本乃单独的个体,有独立的思维和观点。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发生口角、拌嘴,有时甚至出言过分,都是正常家庭生活的表现。原、被告相识、相爱、相处近半个世纪,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在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原告应谨慎对待婚姻、珍惜“老来伴”。被告亦应及时反思,对原告给予关怀照顾,继续履行扶养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本案受理费406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思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