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栋梁、张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梁,张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梁。被执行人张宇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栋梁与被执行人张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288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在村委的赔偿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助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