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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0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35年11月1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3日。被告:曹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4日。被告:曹某丙,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9日。被告:曹某丁,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定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