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刘辉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辉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724号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胜利路泰康大楼*******室。法定代表人:范晓玲,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辉尧,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