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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刘辉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刘辉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724号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胜利路泰康大楼*******室。法定代表人:范晓玲,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辉尧,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温州假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