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谭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利川市。因涉嫌犯行贿罪,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所涉受贿人黄某的案件尚在审理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2011年初,被告人谭某得知朋友谭某1可以找利川市国土局的熟人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遂请谭某1帮忙办证。随后,谭某1找到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某联系办证事宜,黄某提出办证需要38万元。谭某1随后转告谭某需要38万元办证。谭某表示同意,先后三次通过谭某1给付黄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其中17.2万元系谭某本人办证支付的费用,7.8万元系谭某2和谭某3办证支付的费用)。黄某收下钱后违规为谭某办理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余的13万元费用,被告人谭某以没有钱为由未支付。(二)介绍贿赂2011年初,被告人谭某的堂兄谭某2、谭某3二人得知其找人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后,遂委托谭某帮二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谭某2拿出3.8万元人民币、谭某3拿出4万元人民币交给谭某,由被告人谭某通过谭某1将7.8万元钱交给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黄某,黄某收下钱后违规为谭某2、谭某3两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5月8日自动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代为联络,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行贿2011年初,被告人谭某得知朋友谭某1可以找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的人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请谭某1帮忙办证。谭某1找到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黄某联系办证事宜,黄某表示同意。谭某1随后将谭某办证的17.2万元转交给黄某,黄某收下钱后违规为谭某办理了7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介绍贿赂2011年初,被告人谭某的堂兄谭某2、谭某3二人得知谭某可以找人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后,遂委托谭某帮二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谭某2拿出3.8万元人民币、谭某3拿出4万元人民币交给谭某,由被告人谭某通过谭某1将7.8万元交给黄某,黄某收下钱后违规为谭某2、谭某3两人各办理了1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在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资料、土地照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的说明、规划性质认定情况登记表、取款凭证等书证;证人谭某1、谭某2、谭某3、黄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代为联络,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了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谭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行贿罪宣告缓刑,对其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前)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桃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