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梅方明、沈泓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方明,沈泓,胡世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方明,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泓,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世昱,男。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方明、沈泓、胡世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方明、被告人沈泓、被告人胡世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至5月6日案发,被告人梅方明、沈泓、胡世昱合伙在本市开发区一支路老火车站附近的仓库内以”摇宝”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5000余元,参赌人员累计达50余人。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告人沈泓、胡世昱。次日,被告人梅方明向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方明、沈泓、胡世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梅方明适用非监禁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沈泓实行社区矫正;九江市濂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胡世昱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方明、被告人沈泓、被告人胡世昱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方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泓、被告人胡世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世昱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方明、沈泓、胡世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方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沈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胡世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维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