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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廷亮与张文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廷亮,张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72号原告:温廷亮,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慧(系原告子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文强,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温廷亮与被告张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路继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