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绪远,康念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被执行人: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黄绪远,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康念倍,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绪远、康念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7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为482723.79元,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2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8875%计算,2016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33125%计算);二、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绪远、康念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641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实,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黄绪远、康念信、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以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康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黄绪远、康念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