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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焕中与刘旗、金京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中,刘旗,金京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34号原告李焕中,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燕河营镇北坎子村2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金京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中诉被告刘旗、金京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焕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李焕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