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高荣与张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荣,张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148号原告:张高荣,男,生于1964年8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张建国,男,生于1966年9月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张高荣与被告张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高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张高荣负担。审判员 殷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