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林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林贵强,陈巧,杨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052516-7)。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路***号。代表人:童慧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渊毅,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杨灵丹,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林贵强,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巧,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伟波,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贵强、陈巧、杨伟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号,已扣划被执行人杨伟波所有的银行存款92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陈巧所有的银行存款14100元,但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贵强、陈巧、杨伟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