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吴必连与黄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必连,黄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吴必连,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黄章文,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必连与被执行人黄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章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黄章文已支付执行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陈德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