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黄久志,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刘志强申请执行黄久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