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金明与吴田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明,吴田霞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48号原告:张金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田霞,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金明诉被告吴田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389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