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金明与吴田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明,吴田霞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48号原告:张金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吴田霞,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金明诉被告吴田霞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389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