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谌某某宣告师玲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特44号申请人:谌某某,男,2005年11月27日出生,���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监护人:谌童仁,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人谌某某要求宣告其母师玲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谌某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谌礼龙与被申请人师玲琍于2004年2月结婚,2005年11月27日生育申请人。父亲谌礼龙体弱多病于2012年11月17日患肝癌病逝,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外出务工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只好由监护人谌童仁照顾、抚养,现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相关规定,特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查明:申请人的父亲谌礼龙与被申请人师玲琍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1月27日生育申请人。其父谌礼龙体弱多病于2012年11月17日患肝癌病逝,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外出务工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只好由其伯父谌童仁照顾。本院认为,师玲琍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子女依法向本院提出宣告其失踪,公安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了书面证明均予证实,本院依法登报寻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师玲琍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师玲琍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师玲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