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8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正乾与宝鸡市黄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国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乖平、石俊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乾,宝鸡市黄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国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乖平,石俊俊,胡正乾,宝鸡市黄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国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乖平,石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171号原告:胡正乾,男,生于1984年4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被告:宝鸡市黄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崔家头镇黄里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乖平,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国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22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乖平,执行董事。被告:王乖平,男,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石俊俊,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25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乾与被告宝鸡市黄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国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乖平、石俊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原告胡正乾于2017年4月13日以自己与各被告协调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正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50元,减半收取407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何应虎人民陪审员  辛 镭人民陪审员  齐玉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