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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景、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王琪,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312号申请人:胡景委托代理人毛成,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渤涵,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琪。被申请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诉被告王琪、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王琪名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胡景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号为BZPP201712010502000115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琪名下的坐落于天���市北辰区*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