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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某某在工商银行靖边支行的工资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