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天恩、陈冬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天恩,男,193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冬莲,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星亮,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美英,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鹏,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玲萍,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法定代表人:李福兴,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联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不是新的土地承包,六再审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系被六联村违法收回,申请人直至2014年方知权利被侵害。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法律规定,自动交回承包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3、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电话内容不足以证明六申请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六申请人也没有书面表示不要承包地。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999年9月起,六联村按政策规定在全村开始实施二轮土地承包。因六申请人全家在外经商,故六联村村干部通过李天恩亲家母转告李天恩,六联村原合作社社长李成祥亦电话联系李天恩。李天恩表示全家在外,无法回家耕种土地,由村里安排,不要承包土地。之后,李天恩户在2006年返家,在其明知未能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的情形下,长期未向六联村主张权利。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六申请人当时系同意放弃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六联村将案涉土地安排给其他农户承包,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六申请人系自愿放弃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六联村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52棵桔树的经济损失,因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原承包地上种有桔树,故原审未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天恩、陈冬莲、李星亮、李美英、XX鹏、李玲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