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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磊与蔚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蔚衍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997号原告:何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蔚衍德,男,成年人,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何磊与被告蔚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磊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何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