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仇战安与谭美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战安,谭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湘0923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仇战安,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谭美珍,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战安与被执行人谭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仇战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谭美珍所有的现代小车一台予以查封。担保人仇志勇自愿以其所有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台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美珍所有的北京现代小车一台,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