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付会与被告五台县驼梁风景区草芽沟村委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会,五台县驼梁风景区草芽沟村委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269号原告胡付会,男,1949年8月5日生,汉族,五台县门限石乡人。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台县驼梁风景区草芽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开芳,系五台县门限石乡草芽沟村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会与被告五台县驼梁风景区草芽沟村委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付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付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胡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宝生审 判 员 安俊丽人民陪审员 白 瑜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左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