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杨秀成、熊玉军等与贵州雷山环球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成,熊玉军,贵州雷山环球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贵元,余国庆,任永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109号原告:杨秀成,男,1964年9月28日生,苗族,住凯里市。原告:熊玉军,男,1966年8月17日生,苗族,住凯里市。被告:贵州雷山环球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法定代表人:李正贵,公司经理。被告:李贵元,男,1982年11月15日生,苗族,住雷山县。被告:余国庆,男,1954年6月15日生,苗族,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祥,男,1948年12月13日生,苗族,住雷山县。被告:任永辉,男,1984年1月10日生,苗族,住雷山县。原告杨秀成、熊玉军与被告贵州雷山环球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贵元、余国庆、任永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杨秀成、熊玉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成、熊玉军以起诉不符合程序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成、熊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11元,减半收取1055.50元,由原告杨秀成、熊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木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