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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驳回赵福芹对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芹,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异1号异议人赵福芹,女,1964年生,汉族,住大安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常群,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广野,男,1966年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邱柏林,男,1957年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65年生,汉族,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福芹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福芹称,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大安市惠阳街2-4-160-1-302楼房给予了查封,该楼房是其在2015年11月15日在刘广野处购买的,购房款30万元已经付给刘广野25万元,双方约定房屋16万元抵押贷款由刘广野偿付,未付房款5万元作为刘广野偿付房贷的保证金,在房屋过户后付刘广野。赵福芹认为,其购买刘广野房屋正当合法,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购买房屋其已经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而且其已经居住和使用,其对查封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因为该房屋已经在中国银行做了贷款抵押,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责任不在其本人。本院不应在执行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将其所有的房屋给予查封,为此,赵福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在案件异议审查过程中,赵福芹向本院提供2015年11月15日其与刘广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房屋付款收据、刘广野名下房照、大安市安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赵福芹与刘广野签订房屋买卖协,在没有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刘广野自有并在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抵押的房屋出售给赵福芹,侵害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双方间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广野、邱柏林、王国华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我院2013年11月11日立案,而赵福芹与刘广野签订房屋买卖协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5日,即案件已经立案执行后,刘广野在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了赵福芹,这种行为显属不当,并且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该房屋不能认定赵福芹具有所有权,异议人赵福芹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赵福芹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