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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588号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静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艳,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C-1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小莉,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隽,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鑫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8.5元,由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陆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佳秦?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