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黄新泽与王宜红、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泽,王宜红,杨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泽,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王宜红,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黄新泽申请执行王宜红、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10,8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陈 默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