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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黄新泽与王宜红、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泽,王宜红,杨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泽,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王宜红,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黄新泽申请执行王宜红、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10,8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陈 默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