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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金佰利国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媛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金佰利国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尼那市54956。 法定代表人约翰·L.布罗德森,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淑华,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天纸业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5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7893423号01lydyh01高柔丝01lydyh01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天天纸业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巾等。2014年10月24日,金佰利国际公司(简称金佰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79496号《关于第7893423号01lydyh01高柔丝01lydyh01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在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天天纸业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的审查程序合法,天天纸业公司的相关诉讼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仅一字之差,且均未包含其他元素,文字构成、含义及发音等方面均较为近似,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天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天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均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二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且金佰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天天纸业公司使用诉争商标的外包装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上也获得合法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金佰利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为第7893423号01lydyh01高柔丝01lydyh01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由天天纸业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的01lydyh01医用药物、蛋白牛奶、净化剂、兽用洗涤剂、杀虫剂、牙齿粘胶剂、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 引证商标一为第5545518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由金佰利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月经短内裤衬里、卫生栓01lydyh01。 引证商标二为第6481414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由金佰利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01lydyh01卫生巾、卫生毛巾带(毛巾)、卫生垫、卫生栓、紧身内裤衬里(卫生或月经用)01lydyh01。 引证商标三为第892495号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由金佰利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6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01lydyh01用于卫生或月经目的的卫生巾、卫生毛巾带、卫生垫、月经垫、紧身短内裤卫生衬里01lydyh01。 2014年10月24日,金佰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金佰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纸巾生产厂家,早在1996年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并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其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天纸业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对金佰利公司知名商标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理应知晓,却申请注册与之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是对金佰利公司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金佰利公司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在行政程序中,金佰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名录;2、金佰利公司企业简介和支持公益事业的报道;3、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系列商标档案信息;4、Google上对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的检索网页;5、天天纸业公司和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资料;6、金佰利公司与中国内地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采购单、送货单;7、国家图书馆查询检索报告;8、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品牌产品2007-2009年期间的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9、杰斯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及摘译;10、其他证据材料。 在行政程序中,天天纸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字典页面、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79496号《关于第7893423号01lydyh01高柔丝01lydyh01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之中。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评述。 本案中,金佰利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法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01lydyh01卫生垫01lydyh01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01lydyh01高柔丝01lydyh01与三个引证商标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仅中间一字之差,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金佰利公司上述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与三个引证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金佰利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与三个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宣告无效,故下文仅针对诉争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是否应予宣告无效进行评审。本案中,金佰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并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01lydyh01医用药物、杀虫剂01lydyh01等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01lydyh01高洁丝01lydyh01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01lydyh0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01lydyh01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系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金佰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其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该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天天纸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天天纸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金佰利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裁定如下:诉争商标在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天天纸业公司又主张被诉裁定作出程序违法,认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金佰利公司提交的代理委托书未经涉外公证认证,被诉裁定的作出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查明,天天纸业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此提出异议。 一审庭审过程中,天天纸业公司同时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01lydyh01卫生巾、卫生垫01lydyh01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争议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诉争商标为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日、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以及本案的审理时间处于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2001年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因商标权被无效后即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故新法生效之前,诉争商标之状态不宜以新法进行评价,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及相应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三个汉字组成,词语结构相同,首尾两字均相同,仅有中间一字不同,字体差异不大,且均未包含其他元素,文字构成、含义及发音等方面均较为近似,如果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的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天天纸业公司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亦不足以对抗在先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引证商标,不是诉争商标应当获得注册的法定依据。其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天天纸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戴怡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季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