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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孙琳申请宣告韩书芳无民事行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琳,孙钱斌,孙钱渝,韩书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特27号申请人:孙琳,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孙钱斌,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孙钱渝,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韩书芬,女,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代理人:孙钱华(系被申请人的女儿),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孙琳、孙钱斌、孙钱渝申请认定韩书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琳、孙钱斌、孙钱渝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2月因意外跌倒导致头部摔伤,120救护车送往重庆急救中心;颅内出血,昏迷时间长达一个月,进行了2次开颅手术治疗,出院后表现为语无伦次、词不达意、行为怪异、思维混乱、喜怒无常、胡言乱语。经重庆市急救中心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证实为脑梗和外伤性交通性脑积水、以及脑卒中后遗症、颅内神经系统破坏等,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孙琳、孙钱斌、孙钱渝诉至法院,申请宣告韩书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钱华为韩书芬的监护人。孙钱华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宣告韩书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钱华作为韩书芬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韩书芬与孙立凯系夫妻,两人育有孙琳、孙钱斌、孙钱渝、孙钱华四个子女,孙立凯于1995年11月因病去世。经孙琳、孙钱斌、孙钱渝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韩书芬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7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韩书芬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被鉴定人韩书芬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韩书芬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丧失了辨认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根据鉴定意见,韩书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孙琳、孙钱斌、孙钱渝、孙钱华四个子女一致同意孙钱华作为韩书芬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韩书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钱华为韩书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乐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