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路丽与商丘市言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丽,商丘市言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439号原告路丽,女,197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商丘市言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时维军,职务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丽与被告商丘市言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路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50元路丽负担。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