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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李青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李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青峰,男,197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李青峰保证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青峰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