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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郭永先与孙莹、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74号原告:郭永先,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莹,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黄志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士友,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先诉被告孙莹、黄志强、马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