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郭永先与孙莹、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郭永先,孙莹,黄志强,马士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74号原告:郭永先,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莹,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黄志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马士友,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先诉被告孙莹、黄志强、马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