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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吉、张久超、蔡春雨、白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吉,张久超,蔡春雨,白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邹文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久超,男,1966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蔡春雨,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立清,��,196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吉、张久超、蔡春雨、白立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吉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该银行卡号为6212***************;冻结张久超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该卡号为6235***************;冻结白立清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该卡号为6212***************;冻结蔡春雨在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元,该卡号为6235***************,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吉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该银行卡号为6212***************;冻结张久超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该卡号为6235***************;冻结白立清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该卡号为6212***************;冻结蔡春雨在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该卡号为6235***************。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