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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苏全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全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全民,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辩护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全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全民及其辩护人路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苏全民购买电子干扰仪器用于干扰安阳市文峰区聚龙大酒店气表正常工作,盗窃天然气用量。经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盗窃天然气量鉴定确认证明盗窃金额为295923.24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华润燃气公司盗窃用气量证明、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全民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苏全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盗窃罪名没有异议;2、苏全民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3、苏全民应为从犯,盗窃行为应从2013年8月中旬开始实施,盗窃数额为29万余元;4、苏全民没有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请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大酒店)餐饮、洗浴等均使用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天然气,按表计量收费。被告人苏全民在担任聚龙大酒店工程部经理期间,从2013年8月中旬左右开始,不固定时间将电子干扰仪器放置天然气表上,使天然气表不显示数据,达到窃取天然气的目的。2014年1月5日14时许,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窃气装置,及时报告。经华润公司出具计算盗窃天然气量,结合现有证据,确认窃气金额为295923.24元。案发后,聚龙大酒店补缴了天然气费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苏全民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开始,其任聚龙大酒店工程部经理。2013年8月中旬左右,一个南方口音中年人推销节气设备,其把设备留下试用,后该人未来取钱。该设备需要外接电源和延长电线,把设备放到天然气表上,天然气表就不显示任何数值了。在其一人值班或检查时,把该设备放到天然气表上,过一两个小时再拿回去。当日因家中有事,放了该设备后忘记拿走,被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二、证人贾某证言证实,其任聚龙国际大酒店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酒店天然气属于工程部负责,工程部经理是苏全民。其没有见过该设备,也不清楚运行原理和具体使用了多长时间。三、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任聚龙大酒店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工程部经理是苏全民。聚龙大酒店于2013年1月交给郑州宝福来公司管理,2013年12月又收回。其不知道窃气的事情。四、证人莫某证言证实,其受郑州宝福来公司指派到聚龙大酒店负责管理工作,工程部归其管理,具体工作不过问,工程部经理是苏全民。五、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聚龙大酒店工程部上班,负责日常维护。2013年12月底,消防通道楼梯刷漆,王某1安排其接了电源,没有见过那里有窃气设备。六、证人王某2、连某、董某、徐某、宋某、谢某证言证实,在聚龙大酒店工程部工作,负责日常维护,不知道窃气设备的情况。七、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2日开始,其在聚龙酒店做楼梯的防腐工程,电源线是聚龙大酒店的电工负责接通的。八、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是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维修工,2013年12月份开始负责巡检和维修。其主管说聚龙大酒店用气异常,让多关注,其随机去过4、5次,门都没锁自己进去,气表正常。2015年1月5日中午1点,其到聚龙大酒店巡查,发现气表上不显示数字,同时发现表箱有类似稳压器的方盒子,一头放在气表上,另一头插在电源上。其把气表上电线拿开,气表正常显示了,再放到气表上就又不显示了。就给领导联系,后单位报案。九、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其在华润燃气公司客服部工商抄表所工作,2013年8月份发现聚龙大酒店的天然气表不显示了,当时换了一块周转表,然后把原来的表校准好以后又按了回去。十、2016年2月25日,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2013年11月,通过日常用气量分析,发现聚龙大酒店用气量波动太大,监察大队多次检查均未发现异常,随即调整监察时间,结果在2014年1月5日13时左右检查发现聚龙大酒店使用”电子干扰器”窃气。十一、华润公司关于聚龙大酒店盗窃天然气查处经过和窃气金额三种计算方式的说明证实,2013年8月份抄表员发现气表不显示数字,以2013年7月为开始窃气时间,核算窃气金额应为295923.24元。聚龙大酒店于2014年8月26日前分批向华润公司缴纳赔偿款560374.47元。十二、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电子数据光盘、用气量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全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聚龙大酒店经营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利用非法设备秘密窃取天然气295923.24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全民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案发后,聚龙大酒店已退赔了全部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全民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出具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全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窃气设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代理书记员  魏 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