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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190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90之1号原告齐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并以原告所有的陕K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X室(合同号XXXX,预售证号XXX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齐某某所有的陕K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李某某、齐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李某某、齐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李某某、齐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李某某、齐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李某某、齐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