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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江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辉,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崔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江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灵宝市长安路仲逸酒店门前时,将行人卜某2撞倒,造成卜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江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江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被害人卜某2的伤情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出血、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法医鉴定,卜某2因重型颅脑损伤遗有极重度智能减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卜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江辉赔偿被害人卜某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邬某、卜某1、单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证明、120呼车受理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沛 百度搜索“”